客服热线:

020-87688143

>业务信息


联 系 人:陈虹羽(秘书长)

手   机:13316093606


地址一:广州市环市东路370-372号正佳·东方国际广场3515-3516室

地址二: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23-1栋523-527室

地址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B座3层A8)


电 话:020-87688143

邮 箱:gdip988@163.com


专利

您当前位置:业务信息-知识产权代理-专利

专利侵权诉讼办法

2017-05-10 21:50:06
一、应提交的资料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1.申请人自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提交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同时缴纳复审请求费。

2.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4.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二、复审

1.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2.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三、复审的撤回和终止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 020-87688143

    http://www.zhanlueip.com/

  • 公司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70-372号正佳·东方国际广场3515-3516室

    电子邮箱

    gdip988@163.com

    技术支持:英铭网站建设

  • 关注官方公众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888888号

技术支持:英铭广州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 英铭科技